来源:民盟巴中 日期:2021-08-18 11:39 阅读量:879
赵云凤(民盟巴州区支部委员、巴州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股副股长)反映,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调研发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行为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备案流程不明。目前省内的食品业务系统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没有备案功能,基层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参考小经营店进行备案没有依据。二是网络平台经营者不配合。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修订两个多月,但美团、淘宝、抖音等对入驻本平台的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仍要求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经营者不得不采取申请其他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满足入驻需要。
为此,建议规范四川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行为:
一是弥补立法漏洞,加快制定省内《食品安全法》具体说明,对许可改备案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备案流程,并对食品业务系统进行功能完善。二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责,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三是规范网络经营平台,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调整入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