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盟巴中 日期:2021-02-26 21:09 阅读量:949
省政协常委 巴中市政协副主席 民盟巴中总支主委 郭红梅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中央省委1号文件有关内容瞄准农村承包地关键领域,通过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置”,进一步显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不断巩固农村产权,激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不断提供动力。但是目前在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真正实现改革红利还存在着土地产权明晰难,土地抵押融资难,农业设施处置履约难,人地矛盾供需难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顶层立法,明确土地权属。国家应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中“集体”具体范围,科学明晰土地所有权归宿,合理划分“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科学界定承包地所有权人的内涵和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出台指导意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明确户口迁往城镇农转非、农村范围内迁移等6大类24种特殊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现承包地所有权权责精准。同时配套制定《城乡土地市场管理法》,明确土地市场的运行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释放乡村振兴土地“红利”。严格控制土地流转、抵押融资、退地返贫、资产经营、产业扶持基金等“五险”。通过探索风险利息联结+保单机制,降低流转风险;采取预交1年租金及流转双方各交5%保障金等方式强化流转保险,防范流转失约风险;严格资格审查、经营跟踪督查,防范土地非农风险;开展政策保险,防范自然灾害风险;逗硬收储托底,防范恶意跑路风险。通过探索建立风险基金、抵押评估、特色产业保险、贷款风险预警、重大风险报告及清场处置等机制,做到农村产权有价可依、银行授信有据、收储处置畅通,防范贷款失约风险,解决融资中出现的难题。通过探索建立土地收储制度和返回特殊救助体系,对个别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维系基本生活的退地农户,采取预留1-2人回迁通道,集体留存收益提取5%以及财政出资收储土地等方式,提高土地收益附加值,确保“既能退得出,还能回得去,返贫可救济”。解决农业设施处置履约等问题。通过探索建立“两定三审四追”机制,以村民大会表决方式,确定对象,确定范围;以审借款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审用款主体与贫困户联结机制、审产业发展是否持续长久;以追踪资金用途、追踪产业发展、追踪示范带动、追踪基金效益,防止产业扶持基金风险。
三是加强政策保障,激发乡村振兴发展活力。地方通过利用粮食直补、低保和公益性岗位等政策,理顺承包地“人地矛盾”,凝聚乡村振兴“人心”。出台指导意见和测绘标准,联动开展新时期新一轮土地测绘,科学制定匹配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地标准。探索在不突破土地所有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地随人走”平衡分配动态调整机制,破解人地矛盾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深化集体土地入市财税户籍等配套改革,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结合乡镇行政区划及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合一,做好市县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分区规划,以指导集体土地有序入市。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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